(2017)粤0307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苑球与张德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苑球,张德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79号原告刘苑球,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有蕊,广东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政欣,广东笃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德图,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苑球诉被告张德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郝英威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