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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苑球与张德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苑球,张德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779号原告刘苑球,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有蕊,广东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政欣,广东笃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德图,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苑球诉被告张德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郝英威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