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齐、符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齐,符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32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388号。负责人:方明华。被告:李齐,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符畅,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李齐、符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