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XX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XX庆,陈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珠溪路227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42966。负责人:何邦考被执行人XX庆,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荣华,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珠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XX庆、陈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庆、陈荣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XX庆、陈荣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XX庆、陈荣华在银行无存款,另发现XX庆在宁波江北意韵贸易有限公司处有100%的股份,陈荣华在三门升盛工贸有限公司处16.6667%的股份,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股份,经查,上述股份系普通企业股份,处置该财产属无益处置,2016年12月21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30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2执29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