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兵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何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552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0510508R。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李栋,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晨辉,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兵,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其融资租赁长安牌汽车一辆,租期为36个月,被告于每月26日前支付租金892.75元,并对车辆型号、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交付车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租金25889.57元、律师费3000元,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7年5月4日为227.12元),其对被告抵押车辆陕AV09**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