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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沈晓君与郁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君,郁卫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76号原告:沈晓君,女,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郁卫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君与被告郁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晓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郁卫军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沈晓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郁卫军银行账户存款21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