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文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方,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394号自诉人陈方方,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周文斌,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自诉人陈方方以被告人周文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方方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周文斌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方方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周文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方方撤回对被告人周文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