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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91王太波与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波,霍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91号原告:王太波,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告:霍刚,男,1989年5月16日生,江苏省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王太波与被告霍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太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05元,由原告王太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厚祥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