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藁城市华卿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慎伏、周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华卿贸易有限公司,刘慎伏,周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146号原告:藁城市华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五里庄桥头。法定代表人:李书平被告:刘慎伏,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周志华,女,汉族,1972年7月30日生,住住河北省冀州市。原告藁城市华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慎伏、周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市华卿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藁城市华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祝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润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