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明毛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明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明毛弟,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本院在执行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明毛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明毛弟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谢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