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群、孙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群,孙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306号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1幢艾维克大厦8层803A。法定代表人:温哲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娟,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孙士国,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群、孙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荣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