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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政洪与被告姜永玲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洪,姜永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11号原告王政洪,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姜永玲,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王政洪与被告姜永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政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姜永玲偿还原告王政洪运费48,360.00元。2、要求被告姜永玲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政洪与被告姜永玲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姜永玲是经营砂场的,原告王政洪从2010年开始为被告姜永玲砂场运输沙子,运费累计共48,360.00元,被告姜永玲为原告王政洪出具了欠条。原告王政洪多次找被告姜永玲协商还款,始终联系不到被告姜永玲。故原告王政洪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政洪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政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00元,退还给原告王政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昕审判员 王慧颖审判员 曹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天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