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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珍珠与王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珍珠,王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杨珍珠,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西海头村。被执行人王运全,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东王村。申请执行人杨珍珠与被执行人王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运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珍珠借款19000元;二、被告王运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珍珠借款19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每元0.006元/月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及垫付诉讼费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珍珠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