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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才让加布与被告借增措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让加布,借增措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42号原告才让加布,男,1986年9月1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被告借增措,女,1989年2月9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刚察县吉尔孟乡牧民。原告才让加布与被告借增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才让加布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且被告已返还诉求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让加布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让加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才让加布负担。审判员  李守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兴延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