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诉黑山县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黑山县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213号原告杨某,男,1958年5月27日生,汉族,下岗工人,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黑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黑山县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