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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晓宇与吉林省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宇,吉林省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753号原告:宋晓宇,女,汉族,1993年10月1日生,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开区昆山路1056号809室。法定代表人:周乔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宇与被告吉林省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晓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向滨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