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刘汉华与杜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华,杜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华,男,汉族,1945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杜秋峰,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丰县。申请执行人刘汉华与被执行人杜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杜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汉华支付2015年9月-2016年6月的租金14450元;二、被执行人杜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汉华支付逾期支付2015年2月-9月部分租金的滞纳金242.95元;三、被执行人杜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汉华支付逾期支付2015年9月剩余租金50元的滞纳金(滞纳金以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执行人杜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汉华支付逾期支付2015年10月-2016年6月的租金的滞纳金(每月滞纳金以1600元为计算基数,均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五、被执行人杜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汉华支付管理费、2016年5月拖欠的电费596.5元;六、被执行人杜秋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汉华支付水费、污水、垃圾处理费368.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