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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久森与徐玉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久森,徐玉萍,秦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第1813号原告:秦久森,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飞,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玉萍,女,汉族,1961年2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第三人:秦琴,女,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久森与被告徐玉萍、第三人秦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秦久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久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免收取计100元,由秦久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