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建刚与被执行人李展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刚,李展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何建刚被执行人:李展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4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同列红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