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浩哲与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哲,包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1212号原告:赵浩哲,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包志强,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原告赵浩哲与被告包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赵浩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浩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浩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