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中华、罗忠云诉被告罗中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中华,罗忠云,罗中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286号原告:罗中华,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罗忠云,男,汉族,生于195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洁,巴中市巴州区化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中威,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中华、罗忠云诉被告罗中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中华、罗忠云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罗中华、罗忠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中华、罗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魏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