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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喜民与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民,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民,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3号院1幢1-502号。法定代表人李书信,董事长。张喜民与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变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张喜民12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9000元;二、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张喜民看场费损失10000元。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喜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盛世春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