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娟与被告滕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丽娟,滕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83号申请人:杨丽娟,女,1964年4月7日生,满族,工人,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滕爱菊,女,满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杨丽娟与被申请人滕爱菊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北京天意新商城给付被申请人的柜台补偿款10万元进行保全,后在本院向相关协助执行单位核实此补偿款时,发现此补偿款目前尚不存在,无法实现其诉前保全目的,故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丽娟的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