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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赵���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信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39号罪犯赵信连,男,1957年6月23日生于吉林省长白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吉刑经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信连犯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0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信连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信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财产刑1.1万。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赵信连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