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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鞠景芳与刘唯、曾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景芳,刘唯,曾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4238号原告:鞠景芳,女,194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刘唯,女,汉族,1989年9月18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曾琳,女,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鞠景芳诉被告刘唯、曾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鞠景芳撤回起诉处理。下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