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付某某、闫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付某某,闫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856号原告:何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付某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平罗县。被告:闫某某,女,35岁,汉族,住平罗县。被告:丁某某,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贺兰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付某某、闫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付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某某、闫某某、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 婷书 记 员 单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