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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冲与崔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崔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55号原告:陈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臣,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社林。原告陈冲与被告崔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冲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陈冲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