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冲与崔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崔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55号原告:陈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臣,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社林。原告陈冲与被告崔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冲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陈冲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