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山石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山石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刑初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山石,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美林,系被告人周山石之妻。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山石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梅人民陪审员 杨孟霞人民陪审员 陈治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