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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山石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山石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刑初7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山石,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美林,系被告人周山石之妻。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山石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亚梅人民陪审员  杨孟霞人民陪审员  陈治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