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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景毅申请执行伏华、四川伏森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景毅,伏华,四川伏森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景毅被执行人伏华被执行人四川伏森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华,职务不详。何景毅申请执行伏华、四川伏森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景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30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暂停被执行人四川伏森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