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瑞安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金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金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180号原告:瑞安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30381760194389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市政大院综合附属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潘贻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峰,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冯金树,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住瑞安市。原告瑞安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金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时代物业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