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执监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海源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海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监4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谢少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钟飚、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海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金子博。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海源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长乐市人民法院首封并进行处置,为便于统筹执行,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闽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指定长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华审判员 高德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联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