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华丽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华丽茶,吴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被执行人华丽茶,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吴金荣,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浙019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是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柏林公寓10幢1单元1001室房产【详见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第077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柏林公寓10幢1单元1001室房产【详见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第077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文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