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与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林,男,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洪松,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泉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泉国,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夏玉兰,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唐敦芳,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石首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与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立即履行〔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未履行。在执行中,因被本院查封的资产暂不便执行,且被执行人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求对此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首市富达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刘泉国、夏玉兰、张杰、唐敦芳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军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