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7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经营者:曹峰浪,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8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与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新会区会城长江电讯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审 判 员 黎锦华审 判 员 钟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小艳法官助理 刘合安书 记 员 刘永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