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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伟奇与曾俊豪合同纠纷2016民初23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奇,曾俊豪,郑韵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398号原告:曾伟奇,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小平、黄泳华,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曾俊豪,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郑韵姬,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曾伟奇诉被告曾俊豪、郑韵姬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曾伟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伟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原告曾伟奇负担。审 判 长  杨仕杰审 判 员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毛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