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伟奇与曾俊豪合同纠纷2016民初23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奇,曾俊豪,郑韵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398号原告:曾伟奇,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小平、黄泳华,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曾俊豪,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郑韵姬,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曾伟奇诉被告曾俊豪、郑韵姬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曾伟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伟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伟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原告曾伟奇负担。审 判 长 杨仕杰审 判 员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毛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