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风之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乾巽影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风之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乾巽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3658号原告北京风之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北街68号。法定代表人吕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双吉,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乾巽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高碑店新村二区9-6。法定代表人陈双庆,经理。原告北京风之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风之映画公司)与被告北京乾巽影业有限公司(简称乾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风之映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乾巽公司向风之映画公司支付合同款175000元以及违约金15000元。事实理由:2016年12月8日,风之映画公司与乾巽公司签订《<后任攻略>电影导演合同》,约定乾巽公司委托风之映画公司拍摄制作电影3部,分别为《后任攻略艾小羊篇》、《后任攻略徐朗篇》、《后任攻略月老篇》,合同总价款为250000元。合同签订后,风之映画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乾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价款,至今仍有175000元价款未给付风之映画公司。被告乾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乾巽公司注册登记在北京市怀柔区,但实际办公地点及主要办事机构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高碑店新村二区9-6;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厦门市;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者福建省厦门市相关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乾巽公司虽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但公司的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合同的履行地也非北京市怀柔区,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乾巽影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