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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李惠谷、吉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李惠谷,吉育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36号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被告李惠谷,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吉育华,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9。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李惠谷、吉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惠谷、吉育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惠谷、吉育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全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