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士伟与济宁利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士伟,济宁利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付建华,汽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徐尔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刘洋,蒙阴航诚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吴广松,盱眙大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970号原告:卢士伟,男,35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济宁利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百丰商务楼3层304室。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主要负责人:任玉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建华,男,46岁,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东湖经济��发区。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673318443U。法定代表人:徐国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尔朝,男,46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洋,男,33岁,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蒙阴航诚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夜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4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8118-0。主要负责人:董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松,男,36岁,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告:盱眙大柱运输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盱城镇五墩北路。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68967887Y。法定代表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耀,该公司员工。原告卢士伟与被告济宁利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付建华、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徐尔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刘洋、蒙阴航诚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吴广松、盱眙大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卢士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士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卢士伟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