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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兵兵与张雪莲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兵兵,张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宋兵兵。被执行人:张雪莲。申请执行人宋兵兵与被执行人张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雪莲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1万元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案件执限将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