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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xx与陈xx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陈xx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陈xx除车辆外,在银行、房管等部门机构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又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37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