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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海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559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被告人何海军(曾用名何小林),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2017年4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5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何海军醉酒驾驶宁A×××××号小型面包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民生巷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何海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何海军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何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另查明,何海军涉嫌危险驾驶一案,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后,何海军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均未到案。2017年4月1日,何海军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特勤民警抓获,并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遂宁市看守所。 裁判理由 被告人何海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赔偿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何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白 梅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瑾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