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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远银、李明全等与贺国庆、XX欣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银,李明全,何国亮,钟立玉,王玉林,刘千波,涂火生,韩建华,徐生好,周家国,贺国庆,XX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6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远银,男,194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明全,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何国亮,男,194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钟立玉,女,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刘千波,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涂火生,男,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韩建华,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徐生好,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申请执行人周家国,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上述十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献生,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贺国庆,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被执行人XX欣,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关于李远银、李明全、何国亮、钟立玉、王玉林、刘千波、涂火生、韩建华、徐生好、周家国(以下简称李远银等十人)与贺国庆、XX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贺国庆、XX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远银等十人支付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二、李远银等十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贺国庆、XX欣支付违约金325万元等。后经二审程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鄂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贺国庆、XX欣逾期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远银等十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至12月30日,冻结了贺国庆持有的潜江龙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潜江市江汉气体有限公司57%的股权、XX欣持有的潜江龙佑工业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宜昌市得心实用气体有限公司54.26%的股权,查封了贺国庆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三江路辉煌村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号)、位于潜江市中润·金桥郡第5栋2704号房产(预售登记证号为××号)、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36栋7层4室房产(产权证号为××号)各一套等财产。因上述股权均被质押、房产均有抵押,故本案一直未能执行。2017年6月14日,李远银等十人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李远银等十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新武审判员  陈忠军审判员  余培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