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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聂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聂庆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990号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同江市同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崇辉,局长。被告:聂庆峰,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被告聂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