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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丁文俊诉何金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俊,何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丁文俊,男,回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金喜,男,回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何金喜名下所有的房产予以冻结,现因进入了评估、拍卖阶段,由于时间长,无法在审限内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显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