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8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雪勤与张长建、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勤,张长建,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826-1号原告张雪勤,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雪勤诉被告张长建、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勤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