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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软枝与周延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软枝,周延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990号原告:刘软枝,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周延富,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软枝与被告周延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延富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说明事实和理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延富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软枝撤回对被告周延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软枝承担。审判员  王润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