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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学文与杨景友、洪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学文,杨景友,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01号申请人:赵学文,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杨景友,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洪霞,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学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景友、洪霞所有的坐落于位于开原市九鼎万和世家一期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为97.05平方米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的担保人王一以其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清开路xxx号清xxx园x幢3-5-1号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被申请人的欠据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景友、洪霞所有的坐落于位于开原市九鼎万和世家一期x号楼xxx号建筑面积为97.05平方米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景友、洪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