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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0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玉良与董大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良,董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0执9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良,男,46岁,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男,39岁,汉族。被执行人:董大安,男,28岁,藏族。本院在执行周玉良与董大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于二0一七年五月八日向被执行人董大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玉良劳动报酬81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承建德格县龚垭乡折学村(社区)办公场所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款8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须泽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