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豆军博诉被告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军博,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95号原告豆军博,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中铁第二十局工程机械厂6号楼15层C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7410183739。被告汪龙,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9411143731。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军博诉被告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军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军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军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任瑞鑫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