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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豆军博诉被告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军博,汪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95号原告豆军博,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中铁第二十局工程机械厂6号楼15层C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7410183739。被告汪龙,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9411143731。本院在审理原告豆军博诉被告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军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军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军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任瑞鑫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