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红霞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红霞,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仲红霞,女,汉族,1956年11月29日生,住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贵,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3年8月2日生,住本市雨花台区。申请执行人仲红霞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仲红霞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该款)。”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另案起诉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6民初4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沈向红书记员 王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