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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瑞林与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林,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798号原告:赵瑞林,男,生于1982年8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泸县福集镇玉龙路富丽花园,注册号:510521000009836。法定代表人:黄小兵。原告赵瑞林与被告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瑞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瑞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羽华 百度搜索“”